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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潍坊学院信访工作规定

第一章  总则

    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信访工作,增进学校各级组织与广大师生员工的紧密联系,促进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教育部《教育信访工作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规定

    第二条  本规定所称信访,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走访等形式,向学校各单位(部门)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投诉请求,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。

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,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、学生、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,称信访人。

      第三条  学校信访工作依照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,对信访事项深入调查研究,坚持实事求是、统筹兼顾、公正公开的原则,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。

      第四条  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、行政的领导下,建立完善统一领导、部门协调、各负其责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,坚持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,谁主管、谁负责,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      第五条  学校信访工作应遵守保密纪律,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信访秩序,引导信访人正确履行义务。

第二章  信访机构和职责

      第六条  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,学校和各单位(部门)主要领导、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和本单位(部门)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信访工作负总责,分管领导、分管负责人负具体责任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,信访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,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,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、接待信访人。

      第八条  校内各单位(部门)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,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,负责受理本单位(部门)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、接待信访人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学校信访办公室职责:

    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、国务院、教育部以及山东省委、省政府、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;

    (二)负责协调、指导、检查、督促各单位(部门)处理本校信访工作,帮助各单位(部门)加强信访工作,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;

    (三)受理上级机关、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,受理到学校信访办公室的信访事项;

(四)对各单位(部门)处理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提出复查(复核)的,进行复查(复核);

    (五)综合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、苗头性、重复性的问题,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,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(部门)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;

    (六)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,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;

    第十条  对信访工作人员职责要求:

    (一)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;

    (二)实事求是,坚持原则,廉洁奉公,尽职尽责;

    (三)对群众满怀感情,热情接待,文明礼貌,周到服务;

    (四)耐心倾听意见,答复问题明确,处理问题及时到位;

    (五)妥善保管信访材料,严守保密纪律;

(六)应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。

第三章  信访事项的提出

第十一条  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走访等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       

第十二条  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,有特殊原因方可由别人代替。精神障碍患者提出信访事项,要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提出。

第十三条  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到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单位(部门)提出;信访接待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信访接待单位不予受理;信访接待单位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,不再受理。

第十四条  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,不予受理,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对涉及违法、违纪等举报问题,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。

第四章  受理形式和程序

第十五条  我校信访工作的形式主要分办理群众来信(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件)、电讯来访(包括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)和群众来访等形式,此外还有校领导接访形式。各类信访都要按程序规范接访和办理。

第十六条  办理来信访程序

    (一)办信程序

    1.学校党委、行政为收件人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启封、登记;各单位(部门)为收件人的信访件由各单位(部门)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启封、登记。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。

    2.办公室对一般群众来信附“转办单”,经办公室主任拟批后,转有关部门和单位(部门)办理;对揭发、举报类的群众来信,涉及党组织、党员问题的转学校纪委,涉及其他人员的按校领导审核批示的途径办理。

3.各单位(部门)对一般群众来信,凡在自己职权范围能够解决的问题,均应认真、及时予以解决;对揭发、举报类的群众来信,涉及党组织、党员问题的转学校纪委,涉及其他人员的转学校办公室。

(二)处理和答复

1.学校各单位(部门)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管理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受理来信访问题,属本单位(部门)职责范围的,直接受理;非本单位(部门)职责范围的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。

2.解决、处理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(部门)协调工作时,由主要承办单位(部门)主动协调,相关单位(部门)协同办理,或按解决、处理问题的先后顺序依次由有关单位(部门)办理。

3.各单位(部门)在职责范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问题,应提出处理意见,由学校办公室请示校领导后协调处理。

4.需要答复的群众来信,由承办单位(部门)负责答复并负责传递、送达。答复内容包括处理过程和结果,以及有关的政策解释。复信、复函须经主管领导审批。

5.凡受理来信的单位(部门),应在收到信访件后及时处理,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,并认真填报“转办单”。对信访件的处理,办公室应及时查询督办。

第十七条  办理电讯访。对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来访反映的问题,能当时回答的应当时回答,不能当时回答的应准确记录(传真件应复印,电子邮件应打印),及时登记、摘要,尽快办理和答复。电话来访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
电讯来访一般应按群众来信的办理程序办理。

第十八条  办理来人访。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正常来访要热情接待、认真倾听、耐心解答、正确疏导,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,对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记录、登记,尽快办理。要采取正确措施,努力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  领导接访。重大、疑难信访事项,由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,由分管校领导包案处理。

    (一)学校领导接访

    1.学校领导随时接访,视工作需要,学校办公室可指派专人负责记录。

    2.对来访人员所提问题,可由校领导直接责成有关单位(部门)办理,也可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(部门)办理。各单位(部门)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和落实情况。

    (二)单位(部门)负责人接访

各单位(部门)负责人要随时接待来访的师生员工,凡属单位(部门)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,要及时给予处理和答复。重要事项及单位(部门)职权内解决不了的,要按程序及时请示和汇报,并做好相关接访记录。

第二十条  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

(一)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。

(二)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,承办单位(部门)应尽早办结。一般信访事项,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校领导、信访办公室;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,经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,并告知上级机关和信访人延期理由。

(三)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

(四)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,复核期间,该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受理。学校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人复核请求提出明确复核意见的,按照复核意见办理落实。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学校不再受理。

(五)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,发生群体上访时,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,做好疏导劝解工作,将上访人员带回,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至学校信访办公室和有关领导。

第五章  信访秩序
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一条  信访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《信访条例》,依法、如实反映问题,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 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学校或各单位(部门)提出意见、建议或投诉请求时,应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,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。反映问题完毕后,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 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,应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走访人员的食宿、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。

第二十四条  信访人在学校教学、科研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滞留,妨碍学校办公秩序、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,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,并联系信访人所在单位。

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者,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信访人所在单位将信访人带离现场,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;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  材料登记、存档

第二十五条  登记

对信访案例应逐一登记,填写处理情况(包括夹带的所有证件、物品的处理情况)。

办公室和承办单位(部门)均应使用统一的《潍坊学院信访登记表》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存档

处理完毕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、领导批示、承办意见、处理结果、统计材料等均应存档。

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批评、意见、建议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信访材料一般短期保存;带倾向性、突发性和不安定因素问题的材料一般长期保存;揭发举报类信访材料一般永久保存。

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,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。

第七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 各单位(部门)可根据本规定,制订工作细则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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